11月9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部署安排和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总队将联合开展“春风2023”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打击损害城市古树名木违法行为。
“保护城市古树名木,不仅留住了城市发展变迁的记忆与乡愁,而且保护了城市绿色生态与生物多样性,更是厚植了一座城市的底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联合开展普法宣传,督促养护单位履行责任与义务,对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管理保护。
据第五次普查结果,全市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有3559株,名木有13株,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备案、挂牌保护,涉及公园、大中小学校、医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名胜古刹等养护责任单位500余家。
按照古树名木管理办法,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管理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应当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的,需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雷电、风灾等自然枯死的城市古树名木,需及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确认、处理销号。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对于破坏城市古树名木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依据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下列五种行为:一是在树上刻划、张贴、悬挂物品的;二是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三是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的;四是距树冠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五是擅自移植、毁损、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对上述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予以劝诫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最高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记者 崔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