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日前透露,新修订的《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9月23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8条,构建起突发事件管理与指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的全链条制度框架。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健全总体制度设计,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体系
一是确立《条例》立法目的,紧扣当前建设安全可靠韧性城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部署,新增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内容。二是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明确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等工作原则。三是要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健全社会动员、跨区域协作、军地联动、信息发布、科普宣传、表彰奖励制度。五是推进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六是强化基层保障,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提升基层应急能力。
理顺管理指挥体制,压实
各级各主体责任
一是确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规定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二是市、区县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政府承担。三是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全流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事故灾难防范处置;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协调处置。四是规定乡镇(街道)、村社组织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报告、预警叫应、先期处置、组织疏散撤离等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五是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做实预防应急准备,推动
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是健全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我市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分级分类应急演练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保障单位等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推进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将安全韧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急两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关键基础设施设防标准;依托公园、广场、文体场馆、学校、露天公共停车场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三是抓实风险源头管控。明确我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监控制度,要求所有单位应当做好危险源辨识评估、消除事故隐患、化解社会矛盾等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四是建强应急救援力量。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专业队伍、基层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协同的“专常群”救援队伍体系;完善救援人员待遇、保险、职业发展权益保障。五是夯实综合保障基础。强化物资、运输、能源通信、新型装备等综合保障,健全巨灾保险、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全方位夯实综合保障基础。
完善监测预警闭环机制,
提升临灾预警叫应效能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桥涵隧道、水利工程、燃气管道、危化品储存、大型充换电场所等高风险点位实施实时监测。二是建立完善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落实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突发事件,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三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四是严格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预警信息统一由发布工作机构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针对老幼病残孕、通信盲区、偏远地区,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有效方式使其知悉预警信息。五是建立直达村社、网格的临灾预警叫应—应急响应—避险转移协同机制,实现“预警即行动”,规范预警级别动态调整、解除程序,形成“监测—研判—预警—叫应—避险”完整闭环。
规范应急处置救援流程,
增强分级指挥与分类处置实效
一是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明确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应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自主、即时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分别细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类处置措施,涵盖人员搜救疏散、危险源管控、设施抢修、物资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次生灾害防范等。三是坚持救人优先,把受威胁人员救助放在第一位;同时强化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对接触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危险物质的救援人员,落实体检和救治保障。四是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控制事态发展;村社和其他组织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应急处置工作。五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六是建立人员避险转移、应急征用与补偿、应急响应解除等制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统筹事后恢复重建,抓实
过渡安置与权益保障
一是要求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做好社会秩序恢复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财政、土地、社会保障、产业扶持等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二是厘清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信息、通信等部门灾后重建职责,要求加快生命线工程修复、复工复产。三是规定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主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确需安置的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四是落实社会救援力量物资装备损耗补偿,保障参与救援公民工资待遇;完善伤亡人员工伤、抚恤、医疗救治、烈士评定等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设施设备修复、技术解决方案和政策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强化
制度刚性约束
一是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是增加对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或者标志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